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四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5-10-31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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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四号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决定》已于2025年10月28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法治漳州建设,现就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一)统一思想认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漳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职责

(三)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项督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管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

(四)落实监察机关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加强法规司法适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案件,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审判中予以适用,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包含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

三、强化普法宣传,推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六)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七)完善学法考法机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全面提高学法知法用法能力。建立学法和考法制度,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机关理论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健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地方性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八)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加大地方性法规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的“七进”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等纪念日和“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月”等活动,通过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制度,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公益普法责任,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人大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九)落实法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备案审查;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后,主管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应当就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十)加强执法检查和评估。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强化跟踪问效,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后续实施和修改完善提供依据。

(十一)加强立改废释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精神、时代要求、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